近期,惠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装饰装修工程范围。
《通知》明确已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防烟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改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的,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九类特殊建设工程需申请 单位和个人不得规避申请。
根据《通知》,共有九类情形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
其中,各类型按装修面积和用途进行了细分,例如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装饰装修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卡拉OK厅、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
此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无论规模大小都需要申请。
为避免逃避申报验收拆分工程的情况,《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
住建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装饰装修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困扰了许多单位和群众,是应该进行审查验收还是直接备案大部分群众区分不清楚,需要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咨询了解,这次市住建局以文件的形式对办理方式给予了明确。
名称或法人变更 无需重新办理许可备案
在便民利民方面,《通知》进一步进行了改革创新,明确既有建筑内的使用场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无需重新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
惠州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使用场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无进行重新装修,使用功能用途一致,相关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均未改变,单位可以拿原来办理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等消防证件继续使用,可无需重新办理。
采写 南都记者 蒋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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